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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遭拒绝落户,行政复议获批准入户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2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www.shhkfcls.com/

Tags: 户口 ,迁移 , 审批  

生育二胎遭拒绝落户,行政复议获批准入户

---某区政府撤销一起公安分局户口审批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显南(男,16)是安徽省颖上县户口,于20161012日向上海市某某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申请外省市人员来沪投靠父亲的行政审批事项。20161212日某某公安分局审批决定不同意入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审批决定不服,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父亲是上海市户籍,母亲是安徽省颖上县户口。其父母是两地婚姻,于200022日在上海市某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421日生育第一胎(即申请人林显南)。当时的户口政策规定,出生婴儿必须随母亲落户,所以小孩的户口随母亲报在安徽省颖上县。又于2005829日生第二胎(林希南),当时的婴儿出生户口政策有变化,可以随母,也可以随父。因此林希南户口随父亲报在上海市某某区。

尽管该户家庭属于两地婚姻,但一家人实际生活在上海市某某区。一家人四个户口,二个在上海,二个安徽。由于申请人的户口在安徽,在日常生活及就学方面,存在诸多不 便,一直想把户口迁回上海。曾多次向派出所咨询,均遭拒绝,理由是独生子女可以报,二个小孩不能报。无奈等了一年又一年,2016年申请人已经达到16周岁,面临考中考及就业的关键时刻。如果这一年不能被批准入户,以后户口很难再迁回上海。

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当事人找到我,要求我帮助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仔细研究了案情,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精神,以下简称《沪府(2009)70号文》可以入户。于是我接受了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

【争议焦点】

根据《沪府(2009)70号文》第一条第()“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可以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何理解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究竟是出生小孩本身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还是小孩的父母亲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本身对此事存在争议。申请人认为自己是父母的第一个小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父母生了二胎,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双方对计划生育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另外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放开了生育二胎。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政策,即过去认为生育二胎是违法行为,现在不认为是违法的,则不违法,适用现在的法律。既然不违反规定,应当可以入户。

【代理思路】

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申请人要求公安部门批准将其户口从外地迁入上海市落户,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只要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就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依法审批。二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即申请人必须要提出申请,并提供审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是申请人的权利,提供所需的材料是申请人的义务。反之,批准同意或不同意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但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即行政许可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而不能随意行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不同意申请人落户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法律(规章),即《沪府(2009)70号》文是否正确?

一、关于事实方面的意见

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年代,申请人是父母的第一胎小孩,本身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是计划内生育的小孩,与《沪府(2009)70号》的精神一致,应当予以入户。被申请人以其父母生育二胎,违反计生政策为由,认定其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认定事实不清。不管怎样说,生育一胎是国家允许的,生育二胎是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总不能因为生了二胎,把生育一胎的小孩也说成是超生吧!总之,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把第一胎与第二胎进行混淆。

二、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申请人是父母的第一胎小孩,当时出生时其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现在要求申报的也是第一胎小孩,而不是第二胎小孩。如果申报第二胎落户,公安部门不批准尚有情可愿。但《沪府(2009)70号》规定的很清楚,可以落户。

公安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张冠李戴,适用法律错误,也是典型的株连无辜。

根据以上二点,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所以该审批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复议的事实充分,底气十足,充满信心。

【复议结果】

一、                     复议机关经全面合法性审查后,作出撤销被申

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161212日作出某451600261《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二、                     被申请人依法批准申请人落户申请。

申请人据此取得上海市户口。

【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户口审批程序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外省市妇女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要求投靠父亲落户审批决定的主体资格。《沪府(2009)70号文》第一条第()规定,“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父()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本案中申请人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林同海与外省市人员邹群计划内生育的孩子,林同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满5年,申请人在申请户口行迁移时未满16周岁,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不符合《沪府(2009(70)号文)》第一条第地()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于20161212日作出某451600261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的父母确实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在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独生子女时代,生育二个以上小孩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对生育人要处以罚款等经济处罚,对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还要予以开除党籍、撤职、降级,甚至开除公职的处罚。本案适用的规章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限制落户的措施,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具体措施。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只要是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什么事都不能办。本案审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假思索地就认为,你生了二胎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就不能落户。

其实国家户口迁移政策也不是绝对的不同意入户,只是对二胎是有限制,对一胎没有限制。行政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家庭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就不能落户。

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还是比较客观地对待违反计生政策的当事人家庭。他们认为,一胎是一胎,二胎是二胎,二者不能混淆。也不能把父母违法行为,牵累其子女,毕竟孩子是无辜的。二胎先报入上海市户籍,一胎也被批准落户,解决了当事人家庭具体问题,感觉复议机关还是比较通情达理。当事人对律师表示感谢同时,也对复议机关能够实事求是地纠正错误表示敬佩!以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主动认错的很少,不大会主动纠错。


                                                                                                        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

                                                                                                              杨巧生律师

                                                                                                            2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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