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16591793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法律视点

10月14日起 北京市无户口人员可申请登记户口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www.shhkfcls.com/

Tags: 户口  

1014 北京市无户口人员可申请登记户口

【发布日期】2016.10.13

【来源】央广网

【关键词语】北京,户口,登记

【全文】

  央广网10月13日电 (记者 张 雷 实习记者 邱雄媛)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受理条件和审核证明材料等内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已准备就绪,自2016年10月14日起,全市户籍派出所开始受理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申请。

  记者获悉,本次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包括八类情况,其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对于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于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除以上几类情况外,本次登记的无户口人员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公民可登陆“首都之窗”网站查阅相关规定。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未登记户口原因,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65917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