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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具备交楼的几大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3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www.shhkfcls.com/
   1.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包括:取得了该商品房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这条一般情况达不到将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取得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2.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检测初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房屋的上水,下水,电力,燃气,通讯,宽带要达到使用条件(注明电力要是正式电源临时电源电压不稳定容易烧毁家用电器,我们小区到现在还是临时电源)。
  5.小区的要道路完成,室外的停车场等要达到使用条件。
  6.小区的绿化要完成(我们的小区我们已经我们只要达到50%)
  7.室内要求上水打压实验完毕,卫生间必须做闭水实验。
  完成上述工作后才能进行交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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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开发商交楼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复:(1)应当出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不存在漏水、渗水、严重裂缝、天花脱落等导致业主无法入住的瑕疵;(3)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楼条件,如永久水电等。开发商不具备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收楼。

  为防止开发商事后倒签文件日期,或证据灭失,开发商不具备第(1)、(3)项交楼条件的,业主可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发函给开发商;出现第(2)种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议聘请专业验房师保留证据。

  问题二:收钥匙就视为收楼吗?

  答复:收钥匙就视为收楼,除非另有约定。业主收楼后仍可以追讨延迟交楼违约金。

  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是合同第八条或者第十一条(新版)约定的交楼时间届满之日,截止时间是收楼之日,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问题三:延迟交楼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吗?

  答复:业主最好咨询律师后再签订补充协议。业主除了在补充协议里尽量写明计算标准、金额、付款年月日、交楼年月日、违约责任标准外,还应当写明:“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仍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有关规定执行,除非买受人作出相反的书面表示。”

  问题四:房屋有质量问题要注意什么?

  答复:可以拒绝收楼。建议业主找专业验房公司协助,通过公证、拍照、两个非亲属的目击证人证明等形式保全证据。

  问题五:开发商不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答复:如果业主不急着收楼,就无需做任何事情,无需收楼,不要提交房屋质量维修单等(以免被认为收楼),无需发函,直到开发商符合合同交楼条件并且通知业主收楼时止再收楼。

  问题六:按揭贷款没到位能否起诉?

  答复:如果补充协议中约定,按揭贷款没有发放,交楼时间顺延的,建议暂时不要起诉,等款到后起诉。

  已经到款的,可以起诉,违约金从到款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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