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16591793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案例

市民购买农村房屋须谨慎 买卖合同无效损失自承担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www.shhkfcls.com/
市民购买农村房屋须谨慎 买卖合同无效损失自承担作者:孙伯密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11月15日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和买卖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得购买本农村的房屋,否则买卖合同无效。这也提醒人们在农村房屋的买卖上要谨慎,切勿因贪图一时的经济利益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判决原告吕某返还被告韩某所有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被告韩某同时将房屋买卖款23000元返还原告吕某。 原告吕某是吉林省某市人,非农业户口。被告韩某是香河县某村村民,农业户口。2000年原告吕某搬迁到被告韩某所在村居住。2005年4月,被告韩某与原告吕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韩某将其所有的所在村房屋卖给原告吕某,房屋价款为23000元,并将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给原告吕某。2010年被告韩某所在村实行农村房屋拆迁改造,房价升值。因而韩某此时欲收回已出卖给原告吕某的房屋,要求吕某交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吕某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韩某,要求保护其房屋所有权。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限制流通物,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人员,特别是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吕某不具有购买农村房屋的条件,因此其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遂作出上述判决。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65917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