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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4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www.shhkfcls.com/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问题
  我是今年在九月份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交付期限在2008年11月30日前,但是开发商在11月29日给我打电话说要延期到12月8日才能交钥匙。但是12月8日我去领钥匙时,了解到水,电,暖这三样只有电可以正常使用,并且电梯也没有安装好,无法正常使用。物业的人说:自来水要到来年3月份左右才能入户,电梯得来年1月份左右才能使用。当天我没有拿钥匙,物业的人说:如果现在不拿钥匙,就得等到来年3月份才能拿钥匙,在这期间我们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们已经通知你们来拿钥匙了,你们不拿是你们的责任。就此问题我想了解一下,我应该拿钥匙吗?开发商没有违约责任吗?
  律师:
  1、商品房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您有权拒绝收房;
  2、请参照合同中的约定,你有权追究开发商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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