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4)字(2015)956号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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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9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现你单位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项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已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