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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5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www.shhkfcls.com/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其中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在自己房子外墙做广告不侵权、多套房业主投票权只算一票、物管费高于政府指导价诉讼可获支持等新规定与市民密切相关。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的解释。
  
    按一般人的理解,市民购房签了购房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后,就具有了业主的身份,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如推选业委会、罢免物业公司等,现行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认定的。但最新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办了产权证或已合法收楼”的才是业主。此外,“露台可以归属个人所有”的解释首次出现,这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可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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